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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和扩大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5:58:41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35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收外商来绍投资,扩大外贸出口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市区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在执行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对来市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
  外商(含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或自然人,下同)来绍投资新办鼓励类工业生产型项目和能源、交通、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到第十年内,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到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鼓励外商投资第三产业
  外商投资新办科研、教育、文化、信息咨询、会展、运输、仓储、现代物流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到第三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四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三、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
外商来绍新办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原料的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一)从企业有销售收年度起,其所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经企业申请,报市地税局批准,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前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缴纳上述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内,扶持资金额度为该企业缴纳上述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八年,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和追加注册资本,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按新增注册的实到外资额占总注册资本实到外资额的比重计算),可享受本意见第一、二条有关政策。
  五、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规模
各类出口企业当年自营出口实绩在500-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自营出口实绩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励含免缴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各类出口企业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境)外国际贸易展销活动,凭参展有效票据经市外经贸局审定后,每只摊位(按9平方米标准摊位计算)按参展地区分档给予补贴,其中:美加、欧盟地区每只摊位补贴40%;非洲、西亚、东欧、拉美每只摊位补贴50%;其他地区每只摊位补贴30%。
  七、继续对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对具备出口退税条件的企业,按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额度,经国税部门证明后向银行申请的帐户托管贷款,经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60%的财政贴息。
  八、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市区企业每新办一家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生产性投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外经企业境外承包劳务营业额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本意见自颁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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