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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5:59:39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36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招商引资的主体作用,加快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经研究,在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市区企业开展招商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凡企业与外商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合资合作企业投产第一年实现税收起,财政部门按其当年上缴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除外,下同)的10%,奖励给企业经营者,连续享受三年。
  二、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凡外商投资举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项目,新增外资扩大注册资本投资规模的,财政部门以上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其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经营者,连续享受三年。
  三、鼓励企业兴办特色工业园区。凡企业在开发区或工业区中设立特色工业园区并引进或举办我市鼓励类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到该园区落户的,自外资企业投产第一年实现税收起,财政部门按其上缴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开发该工业园区的企业,连续享受三年。
  四、鼓励企业以商荐商。凡经企业引荐外商来市区举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奖励给有功企业,连续奖励三年。
  五、对引进外资有功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凡介绍引进外商投资在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市政府有关奖励政策的同时,由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企业”称号:企业经营者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称号,对招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给予享受“市长奖”奖励。
  六、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由有关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有效证件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几种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其奖励按高限办理,不重复计奖。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兑现。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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