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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的若干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5:58:15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3260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投资软环境建设
  1、要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把优化投资软环境作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大力倡导“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以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率、一流的形象为目标,积极营造良好的软环境。
  2、以“真诚服务、主动服务、提前服务、配套服务、高效服务”为工作标准,营造“亲商、便商、扶商、富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地各级部门齐抓共管制招商引资格局。
  3、各地各级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发展软环境。建立“一把手”责任制,落实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和跟踪协调制度;各部门要把优化软环境列入机关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
  4、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和处理投资软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外经贸局、经贸委、计委、监察局负责全市优化软环境各项工作的日常协调、督查和落实,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软环境整治活动。

  二、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要以规范化的方式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快捷便利服务,进一步推进“阳光工程”,深化落实政务公开制度。
  2、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办事时限。对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外来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采用一次性(或表格式)完成审批,外来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营业执照发放和代码核定及证书发放一律由市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给各县(市、区)相应部门办理;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和允许类的外来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批准证书,由市外经贸部门授权委托给各县(市、区)相应部门审批及颁发。
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凡未经各级政府公布的审批项目,今后一律不得再行使行政审批。对公布保留的审批项目,有法定时限的,一般在法定时限内缩短一半;没有法定时限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随到随办。
  3、简化办事程序,建立外来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建设规划、国土、工商、税务、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对国家鼓励、允许类外来投资项目要实行特事特办,简化前置审批。各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者申办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申报材料暂缺的可实行“预约登记办理”方式,先行受理,进入办理程序,待补齐缺件即可发给批复文件;已经受理的审批事项,超过承诺办理时限的,视为失诺而自动生效,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承诺单位负责,并追究承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需转报到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采取“直通车”的方式,由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帮助企业上报办理。各有关审批部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公,对特殊急办事项,实行节假日预约办公。
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做法,对与外来投资项目办理相关的、未进便民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其公开的内容也要进便民服务中心,有关审批表格由在便民服务中心的项目牵头部门窗口代为发放;引资单位对外来投资项目要实行“一个项目只找一个人”,“一条龙全程服务”。
  4、税务部门要努力向上级争取出口退税指标,加快退税进度;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海关、商检等申报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5、外经贸局、外侨办、台办、外宣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以及境外大财团、跨国公司、大企业的联系;建立外来投资者恳谈会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与重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座谈、对话、听取意见,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严格控制检查和加强收费管理
  1、实行联合年检制度。财政、工商、外经贸、经贸委、劳动保障、环保、税务、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继续实行外来投资企业集中联合年检制度,严禁任何部门硬性要求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或服务公司办理验资、年审和评估。
  2、实行检查审核、报备和登记制度。有权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本年度日常业务检查计划连同法律法规等依据报市纠风办审核;上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活动要在接到检查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并于检查前报市纠风办备案;属于突击性检查,应在事后三日内向市纠风办报备。
  3、规范对企业的各种检查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家、省里统一部署外,对企业的检查要提前与当地政府联系,凡未经政府认可的检查,企业可予以回绝。
  4、严格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几个部门共同管理的检查项目,由市纠风办指定牵头单位组织联合检查,严禁交叉、重复检查。不得对企业进行同一项目或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在检查中除企业有明显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的外,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
  5、实行检查与处罚分离、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检查机关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服务为主” 原则,督促和帮助企业限期整改,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企业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款。
  6、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省级以上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是有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转为有偿服务;中介有偿服务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强行服务、垄断服务,不服务不得收费。
  7、对在各省级开发区、袍江工业区投资申办企业的,实行“税外无费区”。
  8、建立收费项目通告、登记制度。计委要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取消、变更、新增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通告;凡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在收费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计委、财政部门每半年抽查一次,发现多收费、滥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9、各部门不得利用职权,以赞助、捐助、认购、订购、培训、宣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四、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1、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外来投资者的民事、经济、刑事、执行等案件的裁判和处理工作,在法定的最短时限内结案;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治安的整治力度,对影响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外来投资者人身安全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从快处理。
  2、外来投资者因商务需要提出居留申请,公安机关应在承诺时限内视情给予签发或审批1-5年的长期居留权,并在居留权有效期内签发6-12月多次往返签证,对持有国际驾驶证的外来投资者,要在承诺时限内凭有关居住证件办理国内驾驶手续;在用水、用电、用气、供暖、通讯等方面提出安装、维修要求时,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必须当天给予答复,在承诺时限内施工完毕;非因事故停电、停水、停气、停暖,要提前3天通知;对重要用户,要提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若因非事故原因不通知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
  3、提供人力资源的管理和服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人为资源信息、档案托管、岗位培训、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并在人员流动方面提供便利。

  五、强化监督考核和健全投诉查处机制
  1、建立软环境监控、测评、反馈体系。聘请部分外来投资者中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软环境监督员,每半年听取他们对改善软环境及有关部门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各级各部门大力解决软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对影响软环境的不良行为进行曝光。
  2、建立公开评议制度。年终结合行风评议组织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政府有关管理、服务部门和单位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评比部门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评议结果较差或投诉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投资者反映意见比较集中,又整改不力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部门,视情追究行政责任。
  3、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做到外来投资者投诉有门、处理有人、事事有果。投诉案件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及时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案。“12345”市长热线电话受理中心和外商投诉受理机构负责24小时内将《投诉处理通知书》转达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处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局面答复外商、并报相应的投诉受理机构备案。
  4、进一步落实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级部门要及时解决外来投资者投诉纠纷,对久拖不决超过3个月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引发纠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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