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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土地优惠政策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5:57:21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3573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并可以在规定用途和使用年限内,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出租。

土地使用年限。按下列用途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它50年;
临时用地2年;

  农业开发性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荒地和滩涂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50年。

  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经营者在15年以上的,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金,后5年减半征收。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或者总投资不足1000万美元,但技术先进、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保证。

  场地开发费按开发所需实际费用确定,一次性收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联合进行场地开发。

  外商在浙江省绍兴经济开发区和浙江省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等省级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业,所使用的土地可以当地最低限价予以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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