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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政策意见 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9-08-03 17:21:10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     浏览:5840

  宁波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宁波市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加快生态林业和现代林业建设步伐。

  意见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在二轮承包50年的基础上,顺延2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愿意流转的,也可以流转,流转期限可为长期。集体统一经营和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收益属本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所得的收益归农户个人所有。依法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流转后其生态补偿资金及其他收益归受让人所有。

  鼓励投资创办家庭林场。以发展经营林业经济产业为主的家庭林场,且经营面积在300亩以上,投入资金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贷款额年息4%的贴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由市、县各分担50%。

  加大高山村、库区、地质灾害村移民的迁移扶持力度。高山移民或内聚外迁林农的林地、林木被流转的,除其他优惠补助政策以外,再给予林地承包权所有者每亩100元的补助,市、县各分担50%;高山自然村整村搬迁后,根据实际情况,该复垦的尽量复垦耕地,宜林则林,宜种则种;宜重新开发建设的,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程序有偿出让。复垦以后的资金收益和出让费,要用于高山移民补助或纳入村集体经济用于公共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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