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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9-06 09:55:12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67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
  
用进口成套零部件或散装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四条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 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九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申领许可证(准产证、准销证),申报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组织新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等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内容、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推广应用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的鉴定技术资料是否完整、正确、清晰、统一,能否指导批量生产;
  
  (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生产工艺条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对产品的先进性和技术水平作出评价;
  
(三)审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投)产的新产品通过法定检测机构的型式检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二)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三)具备试(投)产必需的标准、规程、工装和检测手段;
  (四)新产品、新技术在生产过程和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申请及技术资料 
  
需要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项目开发单位向组织鉴定验收单位提出申请,并须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二)计划任务书;
  
(三)试(投)产技术与工作总结;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五)产品标准;
  
(六)产品检测报告;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
  
(八)投产条件报告;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产品图样与工艺文件;
  
(十一)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填补国内空白及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新产品,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2、检测报告要由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或授权的法定检测机构测试和出具。检测的样品、样机需由企业当地质监部门抽样封样后送检或法定检测机构实地抽检。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方式:
  
(一)会议鉴定: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检测鉴定: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计划单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必要时可聘请3-5名有关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合同验收: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评价,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申请,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 鉴定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管理:
  (一)列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受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委托,由宁波市经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投)产计划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由市经委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主持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同时,本着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
  
(三)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对鉴定验收争议的仲裁;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1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中,其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直接参与本项目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询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鉴定验收证书的审批:
  (一)鉴定结束后,项目开发单位在1个月内完善鉴定资料,统一在市经委新产品网上申报系统鉴定资料中填报,并下载统一格式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按统一格式填报一式6-8份,送鉴定主持单位(所在县市区经发局)审查盖章后,报鉴定组织批准单位(市经委)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
  (二)鉴定主持、批准单位将鉴定验收申请报告l份,鉴定验收项目法人单位承诺书1份,鉴定验收证书和鉴定验收资料各1套归档。项目开发单位也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对鉴定验收全套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发的《宁波市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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