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磐安工业园区、新城区、县级工业功能区受让土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新办企业,自有销售之日起,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前三年,按60%的标准给予奖励,第四、第五年按40%标准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800万元或引进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按统一出让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在企业竣工投产或外资到位后,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为基数,分档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800-1500万元(含)或外资在100-200万美元(含)的,奖励15-20%;1500-2500万元(含)或外资在200-300万美元(含)的,奖励20-25%;2500-3500万元(含)或外资在300-400万美元(含)的,奖励25-30%;3500万元或外资在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报县政府一事一议。
    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3000万元,且入库税收(不包括免、抵数,下同)超180万元的,当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且入库税收超300万元的,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亿元,且入库税收超600万元的,当年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5亿元,且入库税收超900万元,当年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超2亿元,且入库税收超1200万元的,当年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亿元,且入库税收超3000万元的,当年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引进20世纪90年代国际先进技术、设备项目的新引进企业、新创办企业,按进口设备技术额的12%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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