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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科技园优惠政策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6:17:09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4127
    凡落户科技园的市级(含市级)以上认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孵化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市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政策。
1.市科技园创业中心孵化基金,2001年至2003年间每年筹措安排资金350万元,用于孵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直接 投入和各种贴息或奖励。
2.科技人员进入创业中心孵化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其租赁用于研究、开发、孵化、生产、办公用房的房租,前两年免收,第三年减半收取(孵化期限不超过三年)。 3.从创业中心孵化毕业并在市工业园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地价为每亩6万元。
4.外地引进的中高级技术人才进入科技园孵化或创办省级(含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市政府已经出台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外,在金华市区购置自住住房,还可给予购房补助。具体标准为:教授、教授级高工、博士可享受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的住房价款40%的补助,副教授、高工、硕士可享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的住房价款15%的补助,留学回国人员可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
5.海外留学人员进入创业中心孵化或创办的企业,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标准为1万美元;注册资本在6.1万美元及以上的,可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国内科技人员进入创业中心孵化企业的,资本金3万元即可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6.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专利、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参与项目投资,其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至50%。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科技园孵化企业、孵化成功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交税收留地方部分,五年内由财政全额奖给企业。
8.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火炬项目,若出让金在3个月内付清,并在4个月内开工建设,其受让土地使用价格每亩不高于5万元(土地受让合同签订后半年内不开工建设的予以收回,受让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转让转租)。
9.对进入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全程免费代理服务,三年内免征一切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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