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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6:25:20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3552
    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资,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金华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我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金融方面
  (一)限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l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免征、减征期满后,属技术先进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产品出口企业的,经外经贸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二)对购买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刘-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延续五年内予以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也可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三)外商投资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期在l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的待遇外,将另行给予奖励。(具体力、法另定)。
  (四)外商投资第三产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扩股部分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五)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国税部门在出口退税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
  (六)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七)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请境内担保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制定的《浙江省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操作细则》提供对外担保,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力、理借款。
  (八)外商投资我市主导和支柱产业,各专业银行在安排信贷计划时应优先予以支持。
  二、土地政策方面
  (一)优先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并根据外商实际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土地面积的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中方以自有房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项目。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房产契税和免交手续费。
  三、收费方面
  (一)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规费收取标准,除上级权限部分核定的按标准收取外。其它本市规定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如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二)对新办、扩建、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外商投资l00万美元以下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100-500万美元的按20%收取,500万美元以上的免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国(境)外职员在市内住宿、就医、购物、娱乐、子女就读等方面的付费标准与本市居民相同。
  四、管理服务方面
  (一)建立外商投资全程代理服务制度,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由365全程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二)提高办事效率。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管、税务、财政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有关部门接到齐全的文件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
  (三)明确管理职责。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期发生的问题,按谁审批、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投产后经营期发生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协调。
  (四)设立外商投资服务投诉,投诉单位设在市365全程服务中心。
  五、引资先进单位、个人奖励每年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风景区和部门、个人组织年度外资引进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引资有功的人员实行奖励。
  六、附则
  (一)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和享受优惠政策所得财政补助款及土地优惠款。
  (二)如遇国家政,策作重大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七、本优惠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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