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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工业有效投资 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11:27: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95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30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4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鼓励企业加大“机器换人”技术改造,推进“八倍增、两提高”科技服务专项行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个中心、两大战役”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工业有效投资,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招商引资与存量企业技改并重,深入推行与单位资源产出相挂钩的政策扶持激励约束制度,建立健全推进工业有效投资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今后4年全市工业投资年均增长12%以上,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占工业投资的比重达到50%以上,机器装备投入占工业投资的比重达到40%以上。到2017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从业人员数指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的直接材料消耗比2013年有明显下降;产品优等品率明显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导产品采标率达4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技术改造覆盖面达到60%以上;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通过技改促进完成节能和环保目标任务,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创新驱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利用相结合,引导、鼓励和支持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支持针对关键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加快产业技术升级步伐。引进和培育一批研发基础好、行业带动力强的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应用。
  (二)推进两化融合,提高装备智能化率。深化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全方位应用。鼓励企业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生产线和营销管理方式,全面推动企业的工业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工厂的建设与运营,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产品上的嵌入式应用,提高我市智能化工业产品的比重。
  (三)推进流程改造,提高产品优等品率。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按高标准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流程,加强制造过程控制,提高生产设备的精度、性能,大幅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加快名品、名企、现代知名企业家“三名工程”的实施。
  (四)推进生态发展,提高节能减排率。引导企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加快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加大对关键设备和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着力抓好冶炼、建材、化工、造纸、电力、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制造方式更新、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在更大范围内强制推行实施清洁生产。支持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和再制造产业。
  (五)推进腾笼换鸟,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和支持企业迁建、改建、扩建的异地技术改造和重组改造,使企业从旧的“三高一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向新的“三高一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端产品、低碳化)转型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开展零增地技改,进一步挖掘存量土地的利用率。
  (六)推进自动化改造,提高生产安全率。优先抓好高安全风险岗位的“机器换人”工作,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重点抓好劳动强度大的环节使用工业机器人的工作。加快安全生产管理与监测预警系统、危险品生产储运设备设施的升级换代,强化安全劳动操作培训,促进我市工业安全友好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工业投资“双百工程”。按照“储备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的思路,建立市县两级联动工业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实施100项以上、总投资100亿元以上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双百工程”计划,列入年度工业有效投资和技术改造考核内容,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加快项目建设,提高工业有效投资,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二)加大技改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对现有企业(原有企业和完成首期投资的引进企业,下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新增的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1.市级以上龙头骨干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计划,且符合市区主导产业培育目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
  2.列入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计划,但在市区主导产业培育目录外的项目:按项目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
  3.其他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新增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
  上述项目中,属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主导产品采标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或取得省级以上免税确认的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现有企业为提高环保治理和安全生产水平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当降低项目投资额限制条件进行补助。
  现有企业在市区新设立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收购兼并企业后的新投资项目,均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补助额不超过现有企业或被收购兼并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衢州市地方留成部分。已享受过当地招商引资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三)加强重大项目扶持。新建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设备和技术投资额占50%以上、项目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完成,在项目投产后按其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加大力度推进“机器换人”。全市每年确定100个以上成效明显的“机器换人”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其中市区“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的补助比例,按其设备和技术投资额,在第(二)款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五)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企业通过技改在技术融合、产品融合、业务融合、产业衍生四个方面进行两化融合的。按项目软性投资额的不超过2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涉及设备和技术的投资按照第(二)款标准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实施资源利用奖惩政策。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综合效益排序,对列入A类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设备和技术投资额的补助比例,在第(二)款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和淘汰类生产设备的差别电价。在符合城乡规划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实施“腾笼换鸟”、厂房加层等零增地技术改造。优化供地序列,对用地少、效益好、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每年用地指标不少于30%用于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其中50%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七)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工业产品、成套设备、自动化生产线和信息系统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八)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工业有效投资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在衢州市工业有效投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推进。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指导,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将扩大工业有效投资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推进工作。
  (九)加强督查考评。市政府每年对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各县(市、区)下达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目标任务,各地定期向市工投办报送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市工投办按季通报。每年进行工业有效投资和技术改造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办法由市工投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考评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附则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为衢州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不含部、省属企业(巨化集团公司新设立企业按市政府〔2013〕73号专题会议纪要执行)。涉及柯城区、衢江区的企业,按现行市与区的财政体制,财政补助资金由柯城区、衢江区自行承担;涉及市本级与柯城区共享收入范围的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柯城区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资金由县(市)自行承担。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与市本级同类政府扶持政策重复享受。本《意见》的市财政补助资金在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除第三部分第(三)款“加强重大项目扶持”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外,各项财政资金补助合计不超过企业申报期实际缴纳税收的衢州市地方留成部分。除第三部分第(五)款“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外,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衢委发〔2012〕1号文件、衢政发〔2013〕52号文件中关于设备和技术投资财政补助政策按本《意见》制定的标准执行。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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