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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10:18:00      来源:中国金华门户网站     作者:     浏览:9247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区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提升市区投资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政府转型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破除政策障碍、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场化建设、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方向,对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推进,建立投资、补贴和价格的协同机制,完善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体系,不断提升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开放市场。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坚持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经营的发展方向,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制定和完善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政策保障体系,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领域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二)分类指导。对增量项目、存量资产分类推进投资建设运营体制改革;对经营性领域、准经营性领域、非经营性领域基础设施项目,根据行业经营特性进行分类指导。
  (三)明确政策。稳步推动价格市场化改革,多渠道完善投资回报补偿机制,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属性,分类明确财政、用地、价格以及行业管理的重点政策,细化支持标准,落实市政设施配套。
  (四)公开公平。建立统一的基础设施项目招商信息发布平台,明确向社会招标、招商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规范招商方式,实行清单预告制度,实现各类资本平等参与、投资回报科学合理、运营公开透明。
  (五)风险控制。审慎稳妥运用BT(建设-移交模式)等政府性债务融资建设模式,积极鼓励运用PPP(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引资计划的综合管理,建立政府负债风险和资金管理风险的预测、监控机制;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运营高效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三、实施范围
  对经营性领域,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推进市场化运作;对准经营性领域(包括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和垃圾焚烧等一定期限内虽有一定经营收入,但无法完全收回建设和经营成本的项目),以PPP、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和股权合作等方式,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对非经营性领域(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排水管线、普通公路、垃圾转运站等基本无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后采取BOT、TOT(移交-经营-移交模式)等方式,也可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引入投资人组织捆绑实施,其中公共租赁用房、公路等政府投资项目还可采用BT方式。
  (一)轨道交通。新建线路主要采用PPP、BOT等方式。
  (二)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主要采用BOT、股权投资等方式,其中公路项目还可采用BT方式。
  (三)综合交通枢纽和公交场站。周边土地资源丰富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综合开发方式。
  (四)城市供水、供气和污水处理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按照“企业建厂、政府配网”的原则,新建项目积极鼓励运用PPP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也可采用BOT方式,已建成项目主要采用TOT或委托运营等方式。城市供气按照特许经营方式。
  (五)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置。新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等固废处置项目主要采用PPP、BOT、股权投资等方式;新建转运站、填埋场等非经营性项目,可采用社会投资人出资建设、政府采购并分期付款的方式。已建成的项目主要采用TOT或委托运营等方式。
  (六)公共停车场(库)、地下空间开发。主要采用BOT、综合开发方式等,并鼓励企业直接投资。
  (七)其他领域。保障性住房项目主要采用BT方式,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中的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鼓励企业直接投资。
  四、基本政策
  (一)特许经营政策。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根据需要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特许经营期内全部更新改造投资由特许经营者负责。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后,回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二)用地政策。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含综合开发方式的项目)原则上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综合开发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涉及特许经营领域的,项目土地的使用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连同地上附属物一并移交政府。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库)等基础设施。
  (三)价格政策。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在向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后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可在协议中约定按照中标或协议价格与政府进行经济结算。市场充分竞争领域的项目在经营时,可实行市场定价。
  (四)退出机制。对股权投资项目,可通过合同协议明确社会资本退出方式,丰富投资回报途径。特许经营期限内,双方严格履约;如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可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五)市政设施配套政策。特许经营项目红线外的配套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投资的管网可委托社会投资人一并建设,也可建成后一并委托运维管理。
  (六)投资人资格。依法注册、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备项目建设必备的管理、投融资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投资方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或投资股本金)应为项目总投资的20%至35%。采用BT等模式建设的,投资方当年净资产不低于融资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并在融资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具有BT成功建设业绩。
  五、项目审批
  (一)采用社会资本融资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从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预计划中选取。在取得项目服务联系单后,项目业主负责编制项目融资建设方案,报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将融资建设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其中,以BT、BOT等模式融资建设的,应报财政部门评估核定债务风险。
  (二)项目融资建设方案获批后,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融资建设方案。市发改委应当在项目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投标组织形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再采用BT、BOT等模式融资建设的,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确认。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优先采用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融资建设项目投资方。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定的,可以采用协商、挂牌、竞争性谈判、招商等方式确定投资方,但应在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的依据。项目业主和投资方共同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涉及融资建设项目规模、主要内容、功能、建设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的,投资方应事先与项目业主协商一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原批复部门确认。
  (五)采用企业直接投资方式的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的审核和协调工作,按照“5+X”机制运行(“5”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法制办作为项目审核协调常任部门,“X”即项目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要负责明确工作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统筹安排全市引资工作的总体规模和进度。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市场化建设推进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合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制度,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决策、建设监管,完善投资方保护政策。市发改委负责对融资建设项目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建立PPP工作机制,加强对风险分担、竞争机制、政府合理承诺、后续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指导,同时理顺基础设施领域投资运营和回报补偿机制,细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多元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细化各领域支持标准和政策;市法制办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合同谈判和对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公开。各实施责任单位要加强内控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在招商对接、建设运营监管中出现违规现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投资方的资本、资信等情况和资质能力;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引资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阳光公开。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社会投资主体办理投资建设手续,督促其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
  (四)深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市发改委要会同各实施责任单位,做好实施方案、扶持政策、项目安排、招投标要求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工作,完善发布形式,扩大发布范围,充分引导社会资本公平竞争。市级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市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方案和措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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