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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09:36:00      来源:中国金华门户网站     作者:     浏览:849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积极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结合我省实际,发布《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同时,做好协同监管,进一步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三、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市县结合实际制订有关行业的能耗、污染物排放、安全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等准入标准。各市县要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
  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市县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项目备案信息报送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四、市县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核准权限。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享受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权限,其中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规划范围内项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设和运行条件的能源项目、跨市的高速公路和铁路等项目除外。涉及省已下放给市县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目录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浙政办发〔2005〕73号文件附件)即行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

  一、国家核准
  (一)农业水利。
  1.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1.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3.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以外项目。
  4.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以外的燃煤热电项目。
  5.核电站项目。
  6.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7.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8.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10.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11.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12.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三)交通运输。
  1.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3.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4.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5.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
  6.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7.民航:新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五)原材料。
  1.稀土、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2.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
  3.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
  4.石化:新建乙烯项目。
  5.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6.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六)机械制造。
  1.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2.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九)城建。
  1.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十)社会事业。
  1.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项目。
  2.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属于国家核准的第一至第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第一至第十一条规定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二、省级核准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2.水库:跨市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3.其他水事项目:跨市县水资源配置及防洪(潮)排涝、区域性骨干河道整治项目、滩涂围垦工程。
  (二)能源。
  1.水电站:在界河和省内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3.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4.风电站:海上风电及列入国家相关计划的项目。
  5.电网工程:±4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非跨省500千伏、220千伏交流项目,跨市110千伏交流项目。
  6.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7.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配套项目)。
  8.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国家核准外的输油管网项目及储运设施。
  9.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国家核准外的输气管网项目及配套设施。
  10.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路:国家核准外项目。
  2.公路:未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干线项目(地方高速公路、国省道、跨市的公路)。
  3.沿海航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及集装箱专用码头外项目。
  4.内河航运:300吨级(含)—1000吨级(不含)通航建筑物项目。
  (四)原材料。
  1.铁矿、有色矿山开发:有色矿山开发项目、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2.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
  3.水泥项目。
  4.稀土:稀土深加工项目。
  5.黄金:采选矿项目。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城建。
  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2.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下项目、跨县供水项目。
  3.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县城市快速路、省域内跨非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的独立桥梁和隧道项目。
  4.污水处理:跨县污水处理项目。
  5.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
  (七)社会事业。
  1.主题公园:中小型项目。
  2.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3.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核准的项目。
  (八)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属于省级核准的第一至第七条所列项目,按照第一至第七条规定核准。
  三、市县核准
  (一)农业水利。
  水库及其他水事工程:国家、省核准外的水事项目。
  (二)能源。
  1.水电站:国家、省核准外的水电站项目。
  2.热电站:燃煤热电以外的其他热电项目。
  3.风电站:省核准外的风电站项目。
  4.电网工程:非跨市110千伏交流项目。
  (三)交通运输。
  1.公路:国家、省核准外的公路项目。
  2.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国家核准外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3.内河航运:3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四)城建。
  国家、省核准外的城建项目。
  (五)社会事业。
  除国家和省核准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的项目。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属于市县核准的第一至第六条所列项目,按照第一至第六条规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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