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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至少影响未来10年招商引资的重大法律即将出台?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7-22 10:32:00      来源:招商引资内参     作者:     浏览:4109

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624日,《预算法实施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轮修订历时十年,经过四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史上,只有《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法》等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才有“四审”的待遇,由此可见修订过程争论的激烈。《预算法》是一部社会影响极大的法律,至少在未来十几年,将会对各地招商引资产生重要影响。新《预算法》于201511日开始实施,为了帮助大家事先认识新《预算法》对招商引资的影响,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选取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分析文章的部分内容,听听这位专家的看法。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新《预算法》于201511日开始实施,《预算法实施条例》作为《预算法》实施的行政法规,是落实《预算法》的重要步骤,自然需要做相应的修改。

《预算法》将会对招商引资产生哪些重大影响?

“条例草案”中,财政部门几乎对所有的部门都大大扩权,包括全国和各级人大、国务院、下级地方政府、央行等部门等。正如前文提及,“条例草案”中的财政部完全无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大在预算过程中的主体角色,在“条例草案”中,将预算视之为财政部的一家之权。

除此以外,“条例草案”还将大量未形成共识的政策夹带进来,试图以行政法规来争取主动。如转移支付的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一般由国务院和各部委控制,是改革的对象,但其规模大小、审批机制、拨付方式等还未有定论,但“条例草案”明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以此建立财政部在专项转移支付的主体地位。

PPP作为新型基础设施的融资工具,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都在力推,但“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指导和监督”,试图以此获得PPP的主导权,同样的例子,还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等。且不谈部门争利是否合适,这些项目是否应该由政府主导、政府财政能投入多少、接受何种政府监管都是存疑的,目前社会舆论还缺乏共识,不宜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

更令人震惊是的财政部试图以“条例草案”对所有的省级及以下政府上收税收立法权,第十三条、十五条规定“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草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财税制度,不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众所周知,中国采用分税制,地方拥有部分独享税种,也与中央分享部分税种,地方减免向企业征收的地方独享税种或分享税种,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最得力的工具。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62号文),要求对地方政府、各部委制定的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这一精神由财政部主导,也就是“条例草案”中的意见。但这引起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弹,在经济下滑的趋势下,今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5号文),明确已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应按规定期限执行,试图缓和62号文带来的紧张关系。这也意味着,在中国这样区域差异极大、国土面积极广的国家,全国统一税收并不适宜,这个时候,财政部应当检讨政策,而不是夹带私货、将其写进行政法规,强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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