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唯一招商引资服务网站 长三角地区招商投资项目交流中心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9-06 13:26:34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42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扫一扫
关注浙江招商网

招商引资

投资浙江

企业融资

新三板上市

公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