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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开发区进区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6:50:25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3920
     为了进一步规范丽水经济开发区进区项目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丽水经济开发区进区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符合丽水经济开发区进区条件的投资项目均列入并联审批的范围。

二、并联审批原则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进行,在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行政审批中心内完成。

       (一)一门受理。在招商局投资服务中心设立开发区项目审批受理窗口,负责受理业主投资项目审批事宜。投资服务中心对市外进区项目和市内新办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对市内非新办项目,开发区内部的审批项目由代办员全程代办,开发区外部的审批项目由企业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相关窗口办理,代办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抄告相关。开发区审批受理窗口收到业主项目申请后,按并联审批进度要求,告知开发区相关处室和市行政审批中心,移交相关资料,并填写《丽水经济开发区项目并联审批流转表》。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局室和有关部门收到审批任务后,应及时对其申请事项及提供资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承诺期限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处室和有关部门从材料送审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业主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各处室和有关部门将近时限尚未办理的事项,代办员有催办的责任。开发区外部的审批项目,若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企业因情况变化,对原申请审批项目内容需作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三、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按照以上并联审批工作原则和要求,制定开发区进区项目分阶段并联审批操作程序,并作如下说明:

     (一)项目初审阶段。开发区招商局根据业主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项目业主身份证明和法人证明、资信证明(外资项目)等申报材料,立即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考察,并填写《进区项目初审表》。

     (二)项目审定阶段。开发区招商局,对业主申请项目在考察认可基础上,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出具主任办公会议纪要。

     (三)立项阶段。经发局在主任办公会后,即给予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签定供地协议书,填写业主交款通知书。在此基础上,建规局即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由业主委托设计和委托环评。

    (四)新办企业办理相关证件阶段。开发区代办员对市外进区企业和市内新办企业,经项目审定后,即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名称预登记、工商注册、企业代码证、国税登记和地税登记等手续。

    (五)初步设计审查批复阶段。经发局在收到业主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和环保审批意见书的基础上,即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初设会审会,出具会议纪要和项目的批复文件,并做好初设会议提出的有关后续工作。

    (六)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项目初设批复后,建规局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批准书和土地预登记证。

   (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规局在业主提交施工图后,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由开发区代办员或企业经办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相关窗口办理消防审查、图纸审查、白蚁防治、档案办理、用电申请、用水申请等手续。

    (八)核发施工许可证阶段。业主确定施工企业后,由开发区代办员到开发区建规局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分工责任制。为确保开发区进区项目并联审批正常运转,各相关局室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开发区进区项目的并联审批实施工作,除与建规局有关的审批工作仍由建规局负责外,其余的审批事项全部授权给专人,由其全权负责审批,并确定若干名代办员具体办理。同时,对项目授权审批人和代办员均实行A\B角制度。重大的并联审批实施工作提交市行政审批中心协调处理。

    (二)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到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并印制必要的办事须知,建立必要的告知制度等。

    (三)服务承诺制。相关处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四)协调运行制。各处室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

   (五)全程督查制。开发区要按照向社会承诺的“五公开”内容,严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并联审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督查。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管委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我市有关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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