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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29 16:43:50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405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实施我市《企业改革三年规划》,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现就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应收帐款的处理问题
  1、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对应收帐款要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
  2、对应收帐款,根据不同的年限予以适度核销。以1998年12月底为时点,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以后这期应收帐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核销。
  3、应收帐款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帐款的催讨,追回的已核销货款全部留在企业,使用和分配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关于富余职工安置补偿问题
  1、企业改制时,按1983年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
  2、1983年前参加工作职工的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合同时,将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公司的股份。为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少数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1983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离岗退养企业所承担的费用,在提留的国有资产中列支。上述开支超过提留国有资产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有资产如有剩余,留给企业无偿使用。
  4、企业改制时未对职工进行工龄置换,职工仍留在企业,并继续履行原合同期限的,原企业工龄与改制后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三、关于担保资产的处理问题
  1、企业改制前,凡是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2、担保企业改制时,可根据被担保企业出现的不同情况,对资产作如下处理:
  (1)被担保企业已宣告破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已判决被担保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担保企业可按担保贷款本金的100%,在改制时从净资产中提留。
  (2)被担保企业连续三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担保企业可按担保贷款本金的50%,在企业改制时从净资产中提留。
  3、企业未承担担保责任时,提留的资产,原则上作为国有优先股留在企业。国有优先股的红利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分配。企业承担担保责任时,可用国有优先股抵偿或冲抵。
  4、担保企业应尽力向被担保企业索回应当清偿的资产,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5、积极探索担保转股权。通过与债权单位协商,将企业的担保资产转为债权单位在企业中的股权,从而摆脱由于被担保企业破产而带来的连锁反应。
  四、关于职工工龄置换试点问题
  1、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可按1983年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用于置换职工工龄。
  2、提取置换工龄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在本单位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个人股(具体标准可参照浙政发【1998】159号文件办理)。该股份未经企业董事会批准不能转让。同时,拥有该股份的职工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入(配)股。
  3、已进行工龄置换的职工,要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工龄不能连续计算,下岗分流时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五、其他问题
  1、鉴于将实行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企业改制时,原离退休职工医药费改按每人8000元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留。提留后,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仍由企业列支。提留的资产,待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案实施后再行清算。
  2、各类从净资产中提留资产项目的顺序:
  (1)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
  (2)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
  (3)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
  (4)担保资产;
  (5)职工工龄置换额;
  (6)其他资产。
  提留资产除1、2、3项外,其他项目的提留以企业净资产到零为限。
  3、改制后企业的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征收。为了鼓励企业改制,促进企业发展,在现行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以199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不包括纳税调整)实行两年全返还,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返还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同时,取消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息分红的规定。
  4、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就下列问题表决时,可采用一股一票形式: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小企业改制时,可通过组建职工持股协会的形式,按《公司法》的要求,确定出资人数量,工商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5、企业在转让国有资产时,除本企业职工购买外,都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挂牌公示,竞价出售。
  6、为降低企业改革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改制企业在注册登记、各种权证(每件)过户时,费用一律以定额形式,一般不高于50元的标准收取。
  原有市政府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集体企业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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